23.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下列何者非法定得使用槍械之情形: (A)逮捕通緝犯遭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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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5)
(A)逮捕通緝犯遭拒捕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B)取締交通違規時 得警棍指揮 (C)警察分局遭抗爭群眾開車衝撞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D)警察人員之生命遭受強暴或脅迫時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B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