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郵政法關於郵政服務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B)犯郵政法第三十六條關於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犯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郵政法第三十七條郵政服務人員加重刑罰之規定,對於依郵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
之服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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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30), C(208), D(5649), E(0) #1767223
統計: A(53), B(130), C(208), D(5649), E(0) #1767223
詳解 (共 5 筆)
#4572983
(D)他們雖然不是第37條所限定的「郵政服務人員」,或刑法第133條所限定的「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但因有輔助之責,所以有機會偽造相關郵政票證或開拆、隱匿他人的郵件,卻不在第37條和刑法第133條處罰之列,因此於本條(第44條)加上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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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079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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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C)ㅤㅤ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適用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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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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