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關於《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賭博是「對向犯」
(B)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構成本罪
(C)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入之
(D)在私人住宅內賭博者,構成本罪

(E)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者,構成本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7), B(187), C(181), D(59), E(269) #3833147

詳解 (共 4 筆)

#7316120

(C) 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7
0
#7330718

「沒入」與「沒收」均指剝奪財產所有權,但性質不同:沒收屬於刑事處罰(法院執行,適用《刑法》),沒入屬於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執行,適用《行政罰法》)。兩者皆為強制剝奪物所有權,最終不會發還,但若是同一行為,若法院已宣告沒收,行政機關通常不再沒入。

5
0
#7390492

什麼是對向犯?

對向犯是刑法學中的一種「必要共犯」。指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彼此抱持相互對立的犯罪意思,且行為互相配合才能成立的犯罪。例如:行賄與收賄、賭博(經營者與賭客)、重婚等。

對向犯的四大法律特性

1、沒有共同正犯關係:
對向犯雙方的犯罪目的本質上是對立、相反的(例如賭客想贏錢,莊家想賺錢),彼此間沒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因此雙方不能互稱為共同正犯。

2、不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
對向的一方促成了另一方的犯罪,在法律上視為他方行為的當然結果,不能另外論以該罪的幫助犯或教唆犯。

3、雙方各自獨立負責:
因為目的不同,對向犯的雙方是各自獨立成罪的。

4、處罰範圍由法律明文規定:
立法者會針對個別犯罪的型態,決定如何處罰對向的雙方:
(1)雙方均罰且刑度相同:例如重婚罪、賭博罪。
(2)雙方均罰但刑度不同:例如違背職務受賄罪與行賄罪。
(3)僅罰其中一方:例如某些型態的通姦、對向販毒中僅罰販賣者等(依具體法條而定)。

By 阿祥
0
0
#7397958

沒收啦。沒入是行政罰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75084
未解鎖
刑法第266條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共 1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