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以廣告聲明對於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行為人若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
為,有無報酬請求權?
(A)無報酬請求權
(B)有報酬請求權
(C)民法未明文規定
(D)依廣告內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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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74), C(6), D(19), E(0) #875472
統計: A(27), B(574), C(6), D(19), E(0) #875472
詳解 (共 1 筆)
#1470781
民法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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