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教師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認為學校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學生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部代表
(C)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D)教師之申訴程序分為縣(市) 、省(市)及中央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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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20), C(670), D(133), E(0) #1502427
統計: A(198), B(120), C(670), D(133), E(0) #1502427
詳解 (共 3 筆)
#2402823
| 第 29 條 |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
A)教師認為學校違法或不當,致損學生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部代表學者
(C)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D)教師之申訴程序分為縣(市) 、省(市)及中央三級。 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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