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其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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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UNNN 國三上 (2024/01/29)
特殊教育法
第 四 章 附則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kw=%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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