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市地數值法戶地測量,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之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S 為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A)1 公分+0.3 公分(B)2 公分+0.3 公分(C)4 公分+1 公分(D)8 公分+2 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