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地籍測量
1. 第一次地籍測量,其界址之認定,由:(A)所有權人自行指界(B)測量員協助指界(C)測量員鑑界(D)測量員逕行施測。
2. 依國土測繪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測量坐標基準為何?(A)TWD67(B)TWD 97(C)WGS 84(D)GRS 80。
3.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何什麼機關提出異議? (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B)中央主管機關 (C)司法機關(D)國土測繪中心。
4.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何種情形,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A)依法不應受理(B)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C)不屬於受理登記機關管轄(D)申請書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5. 土地有何種情形得申請複丈?(A)鑑界(B)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C)因界址曲折需調整(D)以上皆是。
6. 下列何者敘述正確?(A)以數值法戶地測量不得使用交會點施測(B) 以圖解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幹導線位置閉合比數不得超過 1/5,000(C)以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幹導線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 1′ (N 為站數)(D)圖根點之水平角應用精於(含)12 秒讀的經緯儀施測。
7. 地籍圖重測後重新編訂地號之範圍,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區(B)鄰(C)小段(D)里。
8.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下列土地合併之地號編定,何者錯誤?(A)327、325、338 合併為 325(B)125-1、125-2、125-3 合併為 125-1 (C)213-3、214、214-1 合併為 213-3 (D)26-3、38、73 合併為 38。
9. 採數值法分割複丈時,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如何辦理?(A)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施測(B)應先套繪地籍圖計算面積,在求取界址坐標(C)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之坐標(D)依現勘情形自行決定。
10. 在測區面積不大,地物壅塞之區,欲以有限人力經費作適當之控制測量,以測製大比例尺地圖,以採用下列何種方法最適宜?(A)三角測量(B)三邊測量(C)交會點測量(D)導線測量。
11. 習慣上對於農地界址之認定,如毗鄰兩田有高低差者(A)以田埂下腳為界(田埂屬於高田) (B)以田埂上緣為界 (田埂屬低田) (C)以田埂中央為界(D)業主自行認定。
12. 戶地測量之直線截點法適用於(A)通視不良且不易量距之地方(B)通視良好,但無法量距之地方(C)開闊之農地(D)各界址點排列在同一直線上。
13. 以光線法測定界址點方法是(A)只在通視不良時才用的方法(B)最麻煩而累積誤差多的方法(C)簡便易行且無累積誤差的方法(D)無法量距情形之方法。
14. 數值地籍測量,對於僅能量距而不能測角之地方,應採用(A)光線法(B)交會法(C)交弧法(D)導線法。
15. 會社名義登記之土地,地籍調查前應查明該會社之何人或股東住址據以通知?(A)起造人(B)所有權人(C)管理人(D)抵押權人。
16. 戶地測量以圖解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圖上位置誤差,不得超過(A)0.1 毫米(B)0.2 毫米(C)0.3 毫米(D)0.4 毫米。
17. 地籍圖重測作業之第一步工作為(A)劃定重測地區(B)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C)控制點測量(D)辦理地籍調查。
18. 地籍調查時須經土地所有權人認定之事項為(A)地目(B)等則(C)界址位置(D)面積。
19. 一般農地界址測量,最為便利的方法是(A)交弧法(B)光線法(C)導線法(D)支距法。
20.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山地最大為(A)14 公分(B)20 公分(C)45 公分(D)50 公分。
21. 坐標讀取儀量取各界址點之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A)0.1 毫米(B)0.2 毫米(C)0.3 毫米(D)0.4 毫米。
22.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當事人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下列何種土地複丈?(A)分割(B)合併(C)鑑界(D)均不得受理。
23. 市地數值法戶地測量,其界址點間坐標計算之邊長與實測邊長之差,不得超過(S 為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A)1 公分+0.3 公分(B)2 公分+0.3 公分(C)4 公分+1 公分(D)8 公分+2 公分。
24. 每一宗土地應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外,並應加附何種圖說? (A)段接續一覽圖(B)地段圖(C)土地複丈圖(D)土地複丈成果圖。
25. 數值地籍測量對於市地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標準誤差不得超過(A)2 公分(B)4 公分(C)8 公分(D)10 公分。
26.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所定,戶地測量所用之比例尺有六種,其中比例尺最小者為(A)1/5,000(B)1/10,000(C)1/20,000(D)1/25,000。
27.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地政機關應即辦理(A)平均地權(B)土地標示變更登記(C)所有權變更登記(D)市地重劃。
28.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發生土地界址爭議,依法調處之法令依據為何?(A)土地法第 46 條之 1(B)土地法第 46 條之 2(C)土地法第 46 條之 3(D)土地法
29. 數值法戶地測量之業務包括 a.界址測量,b.地籍調查,c.編定界址點號,d.建立基本資料檔及展繪,其作業之先後順序為(A)a→b→c→d(B)c→b→a→d(C)b→a→c→d(D)b→c→a→d。
30. 實施協助指界時,正倒鏡所釘之樁位如超過多少公分,應重新施測?(A)2公分(B)4 公分(C)6 公分(D)8 公分。
31. 山坡地採數值法實施戶地測量,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標準誤差為(A)10 公分(B)12 公分(C)15 公分(D)20 公分。
32. 重測區範圍經核定後,下列何單位應備公告文,並繪製重測區範圍圖說,在適當處所公布之?(A)內政部(B)行政院(C)縣(市)政府(D)地政事務所。
33. 辦理法院囑託未登記建物查封時,如遇占用鄰地之情事(A)需經由兩造雙方調解後,始得測量(B)不予測量(C)併同原地號占用部分共同計算(D) 於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上以虛線表示,並計算其面積。
34. 縣(市)政府應將重測結果含重測地籍公告圖及有關清冊,公告多少日,並將公告文示於適當埸所(A)十五日(B)二十日 (C)三十日 (D)三個月。
35. 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異議複丈時,登記機關應依照下類那種資料,所載之界址辦理?(A)舊地籍圖(B)重測後地籍圖(C)複丈圖(D)地籍調查表。
36. 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應於公告期間內,填妥聲請書向所轄何單位依法繳納土地複丈費, 提出異議申請(A)縣(市)政府(B)地政事務所(C)重測區辦公室(D)鄉鎮市區公所。
37. 辦理地籍測量之先後次序為(A) 戶地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圖根測量、計算面積、製圖 (B) 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製圖、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C)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計算面積、製圖(D)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製圖。
38. 地籍圖重測期間,重測區內之土地發生所有權移轉、合併、分割,必須辦理(A)協助指界(B)戶地測量(C)異動整理(D)異議處理。
39.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於新地段範圍內全部宗地編列重測後各宗土地之新地號,其作業應自何方向依序編定新地號?(A)左上方(B)右上方(C)左下方(D)右下方。
40.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設立界標或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者,測量員可逕行施測之,其所依據之法令為土地法(A)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B)第 47 條第 2 項(C)笫 50 條第 2 項(D)第 59 條第 2 項各款。
41. 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測量,其實施時機是在都市計畫樁位(A)釘設完成前(B)釘設完成後(C)釘樁之同時(D)辦理土地徵收後。
42. 都市計畫用地地籍分割測量之執行單位為(A)工務機關(B)建設機關(C)建管機關(D)地政機關。
43. 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土地複丈系統列印宗地資料查詢內容中,不包括下列何項資料?(A)界址點坐標(B)界址點號(C)宗地面積(D)圖根點坐標。
44. 地籍圖重測區之“段名”,除以中文命名外,並依內政部所規定者使用(A)兩個英文字母(B)四個英文字母(C)兩個阿拉伯數字(D)四個阿拉伯數字為其代碼。
45. 臺灣地區各縣、市之地政事務所,除以該管地名命名外,並依內政部所規定者使用(A)兩個英文字母(B)四個英文字母(C)兩個阿拉伯數字(D)四個阿拉伯數字為其代碼。
46. 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發生爭議,應由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A)十五日內(B)七日內(C)三十日內(D)六十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47. 地籍圖重測結果公告期間,異議複丈申請案均應收件,經審查結果有下列何者情形者應予駁回?(A)同意協助指界者(B)到場指界,並在調查表上認章者(C)未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D)已依規定設立界標者。
48. 地政機關辦理地籍測量,依法得委託下列何者為之?(A)土地測量公司(B)地籍測量學會(C)具地籍測量專業資格之測量技師(D)地籍測量有關學校系所。
49. 地籍圖重測展辦時,已知土地所有權人所登記之住址資料已有門牌整編者,可應用下列那一種系統查詢,達成有效通知?(A)地理資訊系統(B)圖資查詢系統(C)戶役政資訊系統(D)地籍圖重測資料處理系統。
50. 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於地籍調查表編造後,因申請複丈分割登記而增加地號者,新分割出土地之地籍調查表,其表號應如何編列? (A)以已編表號之次一號編列(B)以任一空號編列(C)以 5000 號起編列(D)以原表號之子號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