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與乙訂立A屋買賣契約,並交付A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約,甲得依 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A屋?
(A)債務不履行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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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1), C(326), D(11), E(0) #1455696

詳解 (共 2 筆)

#5864920
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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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570
第 179 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4 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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