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國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國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23. 證券期貨業總公司與國外分公司所在國關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之最低要求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