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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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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秋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1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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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關於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下列何者錯誤?
(A) 要式契約
(B) 諾成契約
(C) 雙務契約
(D) 不要物契約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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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47), C(42), D(116), E(0) #3153559
詳解 (共 2 筆)
糸隹王其
B1 · 2023/10/23
#5952187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目前學界多數均認為係...
(共 1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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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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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B2 · 2026/01/17
#7279887
這題是關於保險契約基本法律性質的經典考...
(共 7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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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試題
19. 保險契約乃繼續性之契約,於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常有情事變更之發生,導致發生契約當事人所無法預期之結果。對於保險契約就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 1 項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亦適用於保險契約 (B) 保險法上「危險增加」之要件,除重要性外,尚須具有持續性及不可預見性兩個要件 (C) 契約成立後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變動而足以影響保險人風險估計者,要保 人應負通知義務,方無違合理期待原則 (D) 情事變更原則其目的即係為衡平當事人間之契約責任,保險法第 59條及第60條所規定「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被認為係保險法就情事變更原則之具體展現
#3153555
20. 傷害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在訂約 2 年後故意自殺,致失能或死亡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B) 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C)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所致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D) 被保險人係於訂約二年後故意自殺,依自殺仍賠條款,保險人應負保險金給付之責
#3153556
21. 傷害保險契約,若係承保危險與除外危險同時實現,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且無法區分係由承保危險或除外危險所致者,請問該契約效力如何? (A) 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給付 (B) 保險人對於該項損害不負保險責任 (C) 保險契約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D)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3153557
22. 所謂追溯保險,係將保險契約訂約前之風險,亦擴大納入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範圍。有關追溯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而保險人若已給付保險金者, 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B)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C) 保險契約訂立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D)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而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與應得之人
#3153558
24. 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在保險定義之認知下,請 問下列何者不是保險的要素? (A) 保險利益 (B) 危險團體 (C) 補償需要性 (D) 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
#3153560
25.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 (A) 五日 (B) 十日 (C) 十五日 (D) 三十日
#3153561
26. 依據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由受益人承擔死差、費差、投資風險 (B) 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C) 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 (D) 保險人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並置於專設帳簿中
#3153562
27. 有關保險單及製作保險單條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故保險契約為要式契約 (B) 保險契約應以製作保險單條款為之,此為保險契約的特別生效要件 (C) 保險契約的利害關係人,經要保人同意後,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單之謄本 (D) 保險業經營各種保險之保險單條款,應使用中文。但因業務需要,得使用外文,並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3153563
28. 有關再保險與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之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原保險人得不扣除再保險人所給付之金額,而就其對原被保險人給付之範圍,全額向第三人代位求償 (B) 原保險人就再保險人賠償金額範圍內,不得再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已移轉予再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C) 依再保險的同一命運原則,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須同一命運,一切結果共享且相隨,原保險人須將代位所得依比例攤還與再保險人 (D) 原保險人於得行使代位權之場合,應以再保險人之受託人之身分,連同其自己負擔之賠償額,一併逕向第三人追償,再保險合約多有此明文,屬於契約自由所得適用之事項
#3153564
29.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內部關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動契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0 號解釋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B) 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 時間)為判斷 (C) 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判斷 (D)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保險業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具有高度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之權,故得認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間應為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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