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地上權地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支付地租為地上權之成立要件
(B)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C)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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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54), C(473), D(73), E(0) #1852041
統計: A(11), B(154), C(473), D(73), E(0) #1852041
詳解 (共 5 筆)
#3703364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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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635
(A)以成立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為有效之登記,為地上權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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