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以外,行政執行之執行機關為:
(A)民事法院
(B)刑事法院
(C)行政法院
(D)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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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0), C(174), D(1008), E(0) #567295

詳解 (共 2 筆)

#816454
行政執行法 第4條(執行機關)I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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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788

行政執行法

第4條(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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