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2015年甲之元配去世後,甲依乙女的要求辦理宴會,公開宣布兩人結婚。但因為女兒丙與養子
丁的反對,甲並未與乙辦理婚姻登記,2016年初甲因病去世,留下與弟弟戊共同掌管之家族企
業。有關遺產繼承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
(B)乙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行使夫妻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
(C)甲如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丙,丁可主張不得侵害其應繼分
(D)戊與甲共同掌管企業,應由戊決定甲名下之遺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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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30), C(145), D(15), E(0) #1351598
統計: A(402), B(30), C(145), D(15), E(0) #1351598
詳解 (共 6 筆)
#1484510
(A)甲死亡時,如已認領與乙所生之子己,則其繼承人有三人 >>丙丁己
(B)乙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行使夫妻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 >>未登記
(C)甲如立遺囑將財產全留給丙,丁可主張不得侵害其應繼分 >>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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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482
(D)被繼承人死後,第一順位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弟弟戊在本案中並無繼承權,與是否同時掌管家族企業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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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480
弟弟順位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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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260
(A) 為什麼是三人 不是四人?弟弟戊不是會有特留分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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