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沒有勞工安全衛生法囉,已改成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B)職業災害補償,不以雇主具備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採無過失責任。
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人只須受僱於雇主即可,即使未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