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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關於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下列何者正確?
(A)得就裁判上一罪之案件追加起訴
(B)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C)於準備程序期日得以言詞追加起訴
(D)不同種程序之案件亦得追加起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Han Yu 國二上 (2012/06/26)
裁判上一罪,即已包含在起訴事實中。刑訴267起訴的客.....看完整詳解
7F
低調的少主 高三下 (2016/08/10)
又答錯了= =
8F
linday 高三下 (2021/07/15)

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含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含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縱檢察官或自訴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或自訴,如構成犯罪,即與未起訴之其餘犯罪事實發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即公訴或自訴不可分),法院對此單一不可分之整個犯罪事實,即應全部審判(即審判不可分)。


想像競合犯,在檢察官起訴一部事實時,效力已經及於全部。

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6/05)
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第 268 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第 270 條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46.關於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下列何者正確? (A)得就裁判上一罪之案件追加起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