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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甲、乙二人共同殺害丙,甲逃亡海外,警方循線逮捕乙,起訴書被告欄列乙姓名,犯罪事實欄記載甲、乙共同犯罪經過,則起訴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起訴效力僅及於乙
(B)起訴效力及於甲、乙
(C)若甲已到案,起訴效力及於甲
(D)甲在第一審判決前已到案,始為起訴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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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1/22)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看完整詳解
10F
Shrila 大四下 (2021/08/26)

刑訴§239已修法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11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6/05)
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第 265 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第 268 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第 270 條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12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6)

告訴乃論之罪→起訴之效力及於未被列名為被告之共同正犯
非告訴乃論之罪→起訴之效力不及於列名被告以外之人
殺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起訴之效力不及於列名被告以外之人

47.甲、乙二人共同殺害丙,甲逃亡海外,警方循線逮捕乙,起訴書被告欄列乙姓名,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