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下列何種資料蒐集活動,須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方..-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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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 (不販資料有販售請 大三上 (2020/09/15)
(B)警職法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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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 I.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II.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跟監得延長,最長 1 + 1 = 2年 III. 依第1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