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下列何種情形符合警察使用警銬之時機? (A)對酒..-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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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留置、管束人,得使用警銬、其他核定戒具的時機,口訣: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C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使用警銬後,應即時報告長官 得警棍指揮,不用事後立即報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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