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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 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人保持合作關係
(B)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警政署定之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D)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E)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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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是不變的道理 大二下 (2021/08/18)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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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0)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人保持合作關係


不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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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061 高三下 (2021/06/16)

(B)警職法第12條第四項

3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