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阿摩線上測驗
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0)
(A)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原則仍應與第三人保持合作關係 不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7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2條第1項程序(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應書面,陳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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