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警察行使職權對於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之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A)有腐壞或價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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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110警特上榜) 大三上 (2020/05/2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A)。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B)。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C)。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D)。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 管人。但情況急迫.....看完整詳解 |
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08)
V(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V(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C)扣留期間逾3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V(D)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A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B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C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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