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3 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命令,行政機關未於二個月 內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如何?
(A)自動失效
(B)不影響命令之效力
(C)由立法院決議撤銷之
(D)送行政院院會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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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7), C(17), D(3), E(0) #2256428

詳解 (共 1 筆)

#389146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
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
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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