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男)、乙(女)於民國 95 年 3 月訂定婚約並互為訂婚之贈與後,甲於同年 6 月再與丙(女)訂婚。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乙得解除與甲之婚約
(B)甲得請求乙返還贈與物
(C)乙得請求甲返還贈與物
(D)乙得起訴請求甲與其結婚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5/14)
第976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4F
airforce1 大一下 (2016/01/18)
甲可以和乙要回贈與?
5F
- 大二下 (2016/04/04)
照979-1是可以的,這條沒有以有無過失當作請求返還贈與物的標準,
而乙(無過失)得另外照977(以有無過失做為請求賠償的標準)向甲(有過失)請求賠償
6F
Yun 大三上 (2020/03/18)
(D)民法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27上965:婚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婚約,惟無民法第976條之理由,他方僅得依民法978條規定,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甲(男)、乙(女)於民國 95 年 3 月訂定婚約並互為訂婚之贈與後,甲於同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