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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88 年在臺北結婚,93 年 5 月間在異地認識丙(女),甲自稱其未婚並與丙同居, 甲、丙於 94 年 3 月 3 日在高雄結婚,甲、丙之婚姻效力為何?
(A)有效
(B)得撤銷
(C)無效
(D)視為消滅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Zone-Ru Jhuan 高三下 (2012/04/19)
第 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看完整詳解
2F
啊噗祐 大二下 (2015/12/26)
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3F
s657119 高三下 (2017/05/30)

本題目已經過時.

大部分同學沒有注意時間點.

正確解答應該是(B)得撤銷 

建議更改答案或刪除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7 年上字第 1709 號要 旨: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固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所明定,惟結婚違反此項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者重婚時,在其重婚未撤銷前,不得否認其後妻之身分而指為妾。備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96 年 8 月 28 日經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於 96 年 9 月 28 日由 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n 定以台資字第 0960000737 號公告之。不再援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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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andy Lin 高三下 (2017/10/13)
第 988-1 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n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n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n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n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n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n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n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n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根據本條,為甚麼答案不是A

【已刪除】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88 年在臺北結婚,93 年 5 月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