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屬公務員,於所提復審事件經審議決定確定後,認有適用法規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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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 Yeh 高一上 (2012/03/0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我國公務人員的救濟途徑可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兩種途徑,以下就其標的、提起人及受理機關分述如下:(一) 復審1. 標的:復審以行政處分為標的,對於以下兩種情事,公務人員可以依法提起復審之救濟:(1) 公務人員的服務機關、 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違法、不當行政處分;(2) 對於公務人員依法申請之案件,主管機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者。歷年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187號、201號(依法請領退休金遭拒)、釋字243號(免職處分)、釋字266號(請求考績獎金遭拒)、釋字312號(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釋字323號(任用審查不合格或降低擬任之官等)、釋字338號(級俸爭議)等解釋文,均係足以改變公務員身份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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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邱立安 大一下 (2017/03/23)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n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n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n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n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n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n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n六、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n 定者。n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n 。n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n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n 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n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n 益之決定者為限。n十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n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n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n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
15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3/12)
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復審--保訓會;再審議---保訓會 ================= 審判--懲戒法院;再審---懲戒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