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務員圖利罪
1.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3.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
1.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2.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3.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3841號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為要件;所謂「公眾」係指公共利益,包括國家與社會利益;「他人」則指公共利益及自己利益以外之第三人私益而言。本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發還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衛生警察隊之預繳移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執行案件剩餘郵資,既應繳入國庫,自係屬於公益範圍,上訴人制作之職務上所掌內容不實公文書,應足生損害於公眾。
15. 甲為市政府警察局之某漁港駐在所警員,明知 A 非真正漁民,出海係為取得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