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財物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幾日以上者?
(A)10。
(B)15。
(C)20。
(D)3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 B(1), C(0), D(0), E(0) #1792103

詳解 (共 1 筆)

#291305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
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
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
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
    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
    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
    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
    逾期日數計算之。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