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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180 萬元、 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 得價金為 280 萬元,則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A) 60 萬元
(B) 135 萬元
(C) 120 萬元
(D) 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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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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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1346 國二下 (2014/08/01)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要先記住下述觀念:次序的讓與、拋棄為相對效力(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次序的變更為絕對效力(縱使發生在讓與跟拋棄之後,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權利,很暴力!)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97141346 國二下 (2018/09/12)

答覆6F
您的意思是問:
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這個選項嗎?
假設是,丙的100萬來源,是甲剩餘財產的280萬減去乙的債權180萬,所以剩100萬而來。
之所以這樣計算,是因為題目是問「次序拋棄」,而「次序拋棄」是不影響其他人的,為了達到不影響的目的,所以會先計算出其他人在原本狀態中可以拿多少,丙在原本狀態下可以拿100萬,所以是100萬,這就是為何要先討論「1.先確認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的原因。

8F
97141346 國二下 (2018/09/12)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要先記住下述觀念:次序的讓與、拋棄相對效力(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次序的變更絕對效力(縱使發生在讓與跟拋棄之後,仍影響其他債權人受償權利,很暴力!)

本題為次序拋棄,不影響其他債權人(丙),所以
1.先確認受拋棄、讓與、變更之情形。
2.本題只有相對效力的拋棄,故丙之受償權不受影響,應得乙未拋棄前,丙依次序可得之100萬(乙180萬、丙100萬、丁0萬)
3.丙受償權不受影響,故先受償100萬
4.分配扣去100萬後,剩下的180萬
5.乙、丁於180萬之內,依比例(如果是讓與次序,不依比例,而是被讓與次序人先受償,有剩而讓與人後受償)受清償
6.乙、丁之比例分別為180萬:60萬=3:1,剩下的180萬依比例,乙拿135萬,丁拿45萬
故B選項為正確。

9F
葉子 高三下 (2023/07/07)
22 債務人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依序設定第一、二、三順位之普通抵押權予乙、 丙、丁,其債務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100 萬元、80 萬元,A 地 賣得價金為 200 萬元。若乙將其第一順位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丁得 分配到多少價金?
(A) 20 萬元
(B) 80 萬元
(C) 72 萬元
(D) 48 萬元

專技◆民法概要-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749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