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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該房屋因丙的過失被燒毀,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B)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C)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D)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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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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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1346 國二下 (2016/07/22)
我上面解答,只有貼上法條,但仔細的分析都可以看881條得知:(A)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錯,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B)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錯,是「依權利質權行使」(C)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錯,881條第1項告訴我們,抵押物消滅,上面的抵押權「轉換為權利質權」非轉變為代位權或是其他權利,可以參考881條的立法理由「…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donsana 幼兒園下 (2016/01/16)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像抵押人為給付者 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5F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3/04)
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該房屋因丙的過失被燒毀,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