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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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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當舖,乙持金錶典當,取贖期限為 3 月 5 日,至同年 3 月 8 日乙尚未取贖。下列有關甲、乙 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取得金錶所有權,乙不得請求返還
(B)甲雖取得所有權,但須扣除取贖價額及利息後,返還乙剩餘金額
(C)乙得繳清取贖價額及利息後,請求返還金錶
(D)甲應就乙之請求,延長取贖期限一個月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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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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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ma11
小六下 (2013/12/13)
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民法第八九九條之二「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 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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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當舖,乙持金錶典當,取贖期限為 3 月 5 日,至同年 3 月 8 日乙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