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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柯吉霸 大一上 (2016/08/17)
郵政法§33:中華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34: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看完整詳解
3F
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研一下 (2018/03/13)

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六個月

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五年

4F
Grag (2018/06/29)
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4.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