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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郵政法
-
99 年 - 99年版 郵政考試 (內勤適用) 郵政法規 第一篇 郵政法 03#575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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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9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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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吉霸
大一上 (2016/08/17)
郵政法§33:中華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34: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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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業精於勤,事立於豫
研一下 (2018/03/13)
補償請求權
:自交寄之日起
六個月
。
補償金請求權
: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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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Grag
(2018/06/29)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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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