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1 條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
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
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55.消費者與租賃住宅管理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消費者保護法 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