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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法院於審判程序中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使有效行使防禦權,係下列何者之展現?
(A)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B)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C)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D)職權調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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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9281 大三下 (2020/06/01)
釋字762 (節錄)綜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示得限制之情形外,系爭規定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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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 國三下 (2020/06/10)

釋字第 762  【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出至https://m.xuite.net/blog/alex7018168/twblog/57025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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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31)
(B)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院行使
(C)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被告行使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法院於審判程序中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