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7 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A)
訴84條
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定之。
與最佳解做比較,別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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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訴訟法關於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