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 237-16 條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抗告程序,除依前項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6 條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抗告程序,除依前項規定外,準用第四編之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已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這邊不是用以下法條...自己錯了 ...
2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受裁定人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裁 定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