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8 行政程序法有關如何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 告或刊登政府公報為之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 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公示送達
(D)行政機關為達行政效率起見,應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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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 C(8), D(70), E(0) #225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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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784
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 (公告送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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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527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B)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C)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D)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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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67650
未解鎖
公告送達: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公告或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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