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
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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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8), C(0), D(0), E(0) #3095147
統計: A(13), B(18), C(0), D(0), E(0) #3095147
詳解 (共 3 筆)
#632298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五○七七號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授權 主管局長判發
主 旨:「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總統公布施行,其涉及政府採購法之執行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 一、依據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經(九○)工字第○九○二一○○四五○○號函(如附件)辦理。該函附件不另檢附。
二、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正 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等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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