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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集會遊行法賦予集會、遊行活動負責人之權責事項中,下列何者未設有處罰規定?
(A)未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B)未清理集會遊行之廢棄物或污染
(C)未親自在場主持
(D)對未解散之參加人未疏導勸離
警察◆警察法規
-
109 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702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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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18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sugizoo
小二下 (2020/10/20)
想問第19條規定: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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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9則討論
7F
fan0527
大二下 (2021/07/21)
A s20 得指定
BC s18 規定 s27罰則
D s22
檢舉
8F
Ren.Z
高二上 (2022/02/04)
(A) 第 20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9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一下 (2023/12/18)
B.C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D.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第 28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A.
第 20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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