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 2 人對於同一民法規定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 10 月 7 日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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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本特例 研二上 (2024/03/18)
解釋字號>>>釋字第686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0年03月25日 解釋爭點 解釋公布前以同一法令合法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解釋文 1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1 關於本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對於個案之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