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報載:「某甲騎機車因臉色紅潤,被警方攔檢酒測,但甲拒測,警方依法開單告發,甲不服一狀 告到法院,法官發現警方開單前,並未告知甲拒測的法律效果,而是在開單後才『補通知』,執 法程序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罰單。」有關拒絕酒測之取締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全程錄音、錄影,蒐集相關事證
(B)應於告發拒測前,詳細逐一告知拒測所有的罰則,缺一不可
(C)檢測數值超過法定標準時,當事人有權要求依拒測處罰,以維程序正義
(D)製單舉發後,應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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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一定要上三等! (2021/07/23)
回2F,關於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的部分,是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6 條 舉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一、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一)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二)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五)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六)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七)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八)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二、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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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coobe0224 大二下 (2022/06/10)

(B)非逐一告知,須告知範圍為【罰緩】、【吊銷駕照】、【吊扣牌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9-2 條第5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項製單舉發。
7F
Lucy 大二下 (2022/12/0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12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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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載:「某甲騎機車因臉色紅潤,被警方攔檢酒測,但甲拒測,警方依法開單告發,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