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警察法第 2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規定,警察任務分屬防止一切危害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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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1/03/19)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防止一切危害、司法警察:協助偵查犯罪) (A)警察用槍既可歸類在防止一切危害,亦可歸類在協助偵查犯罪的範疇中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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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Kevin Chen 高二上 (2021/07/10)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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