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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分別規定,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得使用強制力;以及警察因交通工具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關於使用強制力及強制其離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強制力為間接強制;強制其離車為直接強制
(B)使用強制力為直接強制;強制其離車為間接強制
(C)兩者均為間接強制
(D)兩者均為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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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0/10/29)
使用強制力查證身分  、  強制其離車 皆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具體警察職權,其性質應為「當下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因此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32 條,警察人員當下,因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得「直接強制」。 依照題目的敘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8 條,都是人民受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是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且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處怠金。 原則上應該得「處怠金(間接強制)」,但是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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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EN 大一下 (2022/01/21)

補充: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4F
楊瑞 高二上 (2023/11/29)

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跟怠金
代履行委託第三人執行,公務機關自行執行就非代履行
舉例,違規拖吊,請第三人幫忙拖吊

5F
賴韋成 大二上 (2024/09/13)
<行政執行法>
 

第32條(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情況)


﹝1﹞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分別規定,警察將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