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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甲、乙兩人偷車後由甲駕駛贓車載乙離開,途中經警方盤查而乙催促甲儘速逃逸,甲亦意圖衝撞 執勤員警逃逸,警察丙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規定使用警械進行射擊,因迴避甲之衝撞而使得子彈彈道偏差而射傷坐於副駕駛座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丙應先使用警棍制止甲之駕駛行為,不得直接使用槍械
(B)警察丙之射擊違反比例原則
(C)乙係單純的乘客,故丙應成立傷害罪
(D)乙非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中所規定之「第三人」,故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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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0/10/21)
(A)警察丙應先使用警棍制止甲之駕駛行為,不得直接使用槍械 不正確,已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3、5 款,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B)警察丙之射擊違反比例原則 不正確,符合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 (C)乙係單純的乘客,故丙應成立傷害罪 不正確,乙是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相對人」,依據警械使用條例 第 12 條,為依法令之行為,因此不成立傷害罪。 V(D)乙非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中所規定之「第三人」,故不得請求補償 正確 甲、乙2人偷車後由甲駕駛贓車載乙離開,甲、乙2人是違反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的「共同正犯」、「現行犯」,警察應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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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鐵路護大陳彥成 大二下 (2023/02/09)
依照最新條文,意圖攻擊不得逕行射擊,這題雖然題幹是實務見解,但是早晚不得射擊,而會變成多選題
5F
真想加薪水 大二上 (2024/04/03)

111年修法第十一條

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15 甲、乙兩人偷車後由甲駕駛贓車載乙離開,途中經警方盤查而乙催促甲儘速逃逸,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