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即可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21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規定,對可能發生犯罪公共場所,得協調裝設監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