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 17 歲少年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門窗等安全設備之工具,受到社會秩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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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0/10/2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題目中為17歲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0 條 (轉嫁罰) 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 查看完整內容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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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努力 幼兒園下 (2023/01/30)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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