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得施以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處分之規定,依司法院釋 字第 664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述規定涉及對少年人格權之限制
(B)上述規定涉及對少年受教育權之限制
(C)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亦屬憲法第 8 條所稱之拘禁
(D)上述規定涉及對少年人身自由之限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rystal 大二下 (2020/06/16)
釋字664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111消防猛男(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7/11)
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仍然是「教育」,與教育無法切割。
並沒有要剝奪他們的教育權利

是為了
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以上涉及人格權
9F
棒! 小一上 (2021/07/22)
解釋字號釋字第664號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


查看完整內容
10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12/30)

感化教育→雖為教育,但不會影響國民義務教育,所以沒有受教育權限制的疑慮

4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對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得施以收容處置或感化教育處分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