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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規定人民名譽受侵害時,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A)名譽權為民法上之權利,但並非憲法上之權利
(B)國家為保障人民名譽權,得對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進行限制
(C)法院令加害人負擔刊載被害人勝訴判決啟事之費用,侵害加害人之人性尊嚴,違憲
(D)法院令加害人公開道歉,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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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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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ing(中華上岸) 高三下 (2020/06/16)
釋字第656號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系爭規定既包含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即涉及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B)國家對不表意自由,雖非不得依法限制之,惟因不表意之理由多端,其涉及道德、倫理、正義、良心、信仰等內心之信念與價值者,攸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 (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 。故於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6F
chuck (112上岸) 高一上 (2023/04/21)

釋字第 656 號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憲判2號 :

主文: ...各所適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牴觸憲法,聲請宣告違憲,並聲請變更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

...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
大眾媒體等替代手段,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11】

二、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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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
Alien 大四上 (2023/06/05)
(D)111年憲判字2號 侵害不表意自由
28F
謝 育倫 大二上 (2024/12/10)
B選項也錯,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恢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已刪除】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規定人民名譽受侵害時,得請求回復名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