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佐級◆政府採購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A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因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經機關通知將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假設 A 廠商於本次通知日起前 5 年已累計被刊登達 3 次,則本次通知刊登之停權期間為何?
(A)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個月
(B)自刊登之次日起 6 個月
(C)自刊登之次日起 1 年
(D)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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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ㄌㄌ 大一上 (2020/06/30)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無異議o申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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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mmmmm 高三上 (2020/10/21)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
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
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
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
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
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
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
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3F
DING 國一上 (2021/06/11)

補充採購法第103條所述各款之內容及期間

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三年)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三年)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三年)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三年)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三年)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判有期徒刑者➡️三年;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一年)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五年內未被刊登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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